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畜屠宰现场进行屠宰检疫检验工作。\ 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由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在畜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标示检疫检验条码并出具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该抽样批的畜和畜产品应当予以封存、销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