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陆地管理线上的南头、白芒、布吉、沙湾、盐田、□(bei)仔角公路道口,供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车辆通行,由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分别设立机构检查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