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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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的管理,促进和保护特区的建设,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与内地之间建立有管理设施的陆地管理线,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巡逻管理。 陆地管理线上的巡逻路,只供...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陆地管理线上的南头、白芒、布吉、沙湾、盐田、□(bei)仔角公路道口,供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车辆通...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在陆地管理线上的安乐涌口、安乐、甲岸、留仙洞侧岭、留仙洞村前、牛成路口、白芒村前、大王坑、麻坎、大坎、大...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在特区海岸的姑婆角和□(bei)仔角(暂在大梅沙)设立海上公安检查站,由公安边防部门对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蛇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陆地管理线上开立道口,不得擅自在特区内的沿海、沿河设立码头,不得擅自在特区内的国...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凡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必须由本规定所列的通道口、码头及专用通道通行,并持下列有效证件接受检查: (...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种事业或购有住宅的港澳同胞由特区到内地,必须到原来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手续。 港...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及其附页,由深圳市公安局印制、...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运送或携带的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检...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有碍管理和损坏各项管理设施的活动。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须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负责检查管理的单位或深圳市公安机关执行;须追...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施行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