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陆地管理线上开立道口,不得擅自在特区内的沿海、沿河设立码头,不得擅自在特区内的国家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的专用通道。如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时,必须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