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种事业或购有住宅的港澳同胞由特区到内地,必须到原来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办理手续。 港澳同胞驾驶机动车辆经特区前往内地的,须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办理加签手续,并须持有我国的驾驶执照和车辆牌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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