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及其附页,由深圳市公安局印制、签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