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有碍管理和损坏各项管理设施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