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对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运送或携带的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由海关按有关规定检查管理;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公安机关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