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伪造、涂改、冒用的证件予以收缴。 违反本规定致使管理设施遭受损坏,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