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施行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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