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施行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订,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