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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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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6年4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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