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须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负责检查管理的单位或深圳市公安机关执行;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