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在特区海岸的姑婆角和□(bei)仔角(暂在大梅沙)设立海上公安检查站,由公安边防部门对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和船舶进行检查。 特区内的东角头、上(土步)码头,供从海上进出特区的人员、船舶使用,由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分别设立机构检查管理;大新、后海、大冲码头,只供特区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使用,由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管理;盐田、蛇口水产码头,供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使用,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检查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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