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在特区内的罗湖火车站、蛇口工业区码头和赤湾码头等口岸,设立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专用通道,由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对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管理。 在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由海关设立监管机构,按照海关有关规定检查管理。 经批准在特区内设立的货运专用码头,不得兼作它用,由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按批准机关的有关规定检查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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