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由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