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