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户和消费者因假冒、伪劣商品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