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相关者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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