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用户和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调查,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向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三)参与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