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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