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新闻单位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1. 根据主管部门或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的委托,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二)揭露有关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三)为用户、消费者提供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和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的咨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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