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检测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鉴定结论的,经区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 经鉴定不属假冒、伪劣商品的,或者逾期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应当立即启封或者解除扣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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