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区以上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决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经市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 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开具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在查封、扣押清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