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下列商品,可在采取其它证据保全措施后,先行处理。 (一)易于损毁的鲜活商品; (二)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 (三)其它难于保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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