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行政执法人员证方能上岗。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公务时,至少应当有两人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人员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