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