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查验有关证明,审查广告内容,不得以制作、刊播、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