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强迫、指使或者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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