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相关者的义务 第十八条 仓储保管者和运输者保管、承运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拒绝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