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对商品质量检验负责,不得为不合格商品签发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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