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追查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