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或者其他相关者在特区以外的,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特区外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其查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