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等情况的; (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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