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妨碍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