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传授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方法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