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强制其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没收广告费; (四)处以广告费五至十倍的罚款; (五)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