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可分别处以假冒商品总值一至三倍,伪劣商品总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其停止销售,没收 假冒、伪劣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分别处以假冒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伪劣商品总值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进行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的食品、饮料、酒、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其他危及人体健康的; (二)假冒、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假冒、伪劣的化肥、农药、兽药、种子、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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