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受前款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不得从事个体工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