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西医协同防治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药品、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战略储备。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治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确保中医药全程深度参与预防、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救治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优势和作用,确保中医药全程深度参与预防、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