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增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应当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在疾病预防控制、居民健康管理服务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传染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开展传染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健康教育和科研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重大疾病防治规划、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干预措施、传染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开展传染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健康教育和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