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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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注重运用现代...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符合中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统筹、协调、指导辖区中医药工...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改革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开展咨询、论...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医药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支持其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学术交流、技术...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提高公众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由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每个行政区应当至少举办一家公立中医综合医院。
合并、撤销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公立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和中药房...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社区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以下简称中医师)等中医药专业技...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鼓励医疗机构开设中医护理门诊,提供中医护理、康复指导、养生保健、中药药膳和中医药适...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立中医医疗联合体,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医疗机...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和设有中医药科室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提供中医药健康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中医医疗机构、非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科室配备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师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可以申请增加注册中医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中医医师取...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依法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一)参加省级以...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中医师指导下非...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经所在医疗机构授权,中医护理专业毕业的护士可以开展非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取得深圳市中医专科护士证书或者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中医护理骨干人才培...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药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从事中药调剂、加工,中药质量控制和指导合理用药等药事管理和药...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中医医疗机构和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科室应当主要运用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提供中...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纯中医治疗医院、中医馆、中医诊所等纯中医治疗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辅助诊断、疗效判断和...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与居民签订的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为居民提供中医健康监测...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等中医养生保健服...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提供中医远程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中药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上门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利用符合规定的山地、林地开展中药材规范...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六条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中药管理,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加工和生产中药...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七条 鼓励研制中药新药和生产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和中医药...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以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药膳、药饮、化妆品、药浴等产品。
鼓励...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
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应当建立健...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中医药防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下列加工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完善中医药师承导师和学员遴选、...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六条 支持知名中医药院校与本市高校合作共建中医药院校或者学科,推进本市高等院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中医药专业技...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全科医师培训,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中医全科医师...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四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岗位聘任、个人...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激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五十二条 建立名优中医评选制度,定期开展名优中医师、中药师评选,发挥名优中医在学术...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四条 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六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协作、共享资源,建设中医临...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七条 鼓励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疗效确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验方、秘方。
医疗机构可以...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五十八条 支持开展民间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五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人才专项计划,加强民间中医药人才的挖掘、扶持和保护...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历代名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思想、临床...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六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医药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指导...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推动建设各类中...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国际中医药交...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境内外开展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化推广、参访交流、产...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中医药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支持与香港、澳门在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中医药产学...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七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合理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通过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学科体系建设,加快高水平中医类医院、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
第七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遴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制定本市中医治疗优势病种诊疗规范,建立中西医...
第七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
第七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增补本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应当坚持中西医结合,支持在疾病预防控制、居民健...
第七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西医协同防治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药品、设...
第七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 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中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
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和中医医疗机构合作提供健康...
第八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 开展主要与中医药有关的下列活动时,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专家组,或者以中医药专...
第八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八十二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制定本市中医药服务标准。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
第八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考核评估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
第八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中医药行业...
第八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中医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编制和推广使用统一的中药编码体系,促进中药管理标...
第八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建立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中医药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中医药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和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依照有关法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科室、中药房或者中医科室床位数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九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第九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
第九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
第九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