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推动建设各类中医药博物馆、中药植物园等中医药健康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