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六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宣传、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理疗、推拿等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在全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中医药宣传普及或者为中医药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中医药宣传普及或者为中医药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