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境内外开展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化推广、参访交流、产品展示等活动,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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