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支持与香港、澳门在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产业发展等方面开展中医药产学研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本市合作建设中医名医诊疗中心、中医药研究机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已在香港、澳门上市的中药。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的医疗机构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已在香港、澳门上市的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