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条 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澳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本市医疗机构执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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