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中医药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与贸易,支持参与国际中医药合作与竞争。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中医药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