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国际中医药交流与技术培训基地,支持举办中医药健康产业博览会、开展国际中医药培训和科研合作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