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中医药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通过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经费等方式,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和中医药特色服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创新和文化传播等工作。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基本医疗服务和中医特色医疗服务等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有利于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基本医疗服务和中医特色医疗服务等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