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学科体系建设,加快高水平中医类医院、国家区域中医诊疗中心、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项目和粤港澳中医临床传承创新中心、中医质量控制中心等建设,发挥其对其他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学术辐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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